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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如何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2022年7月30日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njsswls.cn/

 钱强律师重庆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在男女朋友关系确定之后,但是还没有登记结婚之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话,这样的关系可以称之为同居关系,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因为不是属于夫妻,因此有些问题可能会比较难处理,那么在同居期间,双方也会存在债务、财产的问题,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一、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同居期间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协议。


  4、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6、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7、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8、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9、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法律法规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第112号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第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三、同居期间债务如何承担

  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我们认定一个事实或是某一事项的时候,也是需要一定的依据的,有的是需要法律的支持,有的则是需要证据的支撑,对于夫妻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也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核心内容: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其他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或者是否举行过婚礼,都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其他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或者是否举行过婚礼,都属于同居关系。


  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双方可以也应当去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婚姻,不属于同居关系。且婚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双方同居期间,从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时起算。


  第二,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是1994年2月1日后才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也视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第三,同样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完全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线,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


  第四,1994年2月1日后,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且以夫妻名义的,仍然构成重婚,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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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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