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强律师,重庆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钱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我国的民法总则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明确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可是对于具体条款,很多人都模糊不清。那么,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一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一条但书“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一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
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
二、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
三、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
四、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
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
一、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
二、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的内容,确立了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的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地民法总则相关律师。
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建立了家庭以后,两者就具有了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身份,夫妻双方的关系除了由于离婚而终止意外,即使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因为夫妻关系可以依法继承其遗留的财产,这也是与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相关的内容,那么,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呢
一、新婚姻法24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新婚姻法24条规定的解读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死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
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
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24条新规主要是规定了夫妻双方拥有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夫妻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或者还没有公开举行婚礼、或者本身属于应撤销但未撤销婚姻的,均可实现继承权,但对于重婚、只有共同生活没有婚姻登记等情况,则不可继承。
来源: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Tags: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