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强,重庆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当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发生纠纷时,有何解决办法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性质时,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性质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参照《婚姻法》规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办法,采用双轨制,既承认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的效力,同时也规定在没有约定其财产关系性质时的财产关系性质。
1、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性质时,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财产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的时候,这种财产是两个主体参加的财产关系。因此,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一定是共有。这是基本的认定。
注: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12条规定:;非法同居的男女间不产生任何共有财产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没有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制,既共居,又同财,怎么会不是共有的性质呢
3、对于第2点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的性质,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
注:
选择共同共有认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体现不了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别,成为了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完全一样的财产关系。这不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不能保障行政机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是有问题的。
选择按份共有性质认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的,对财产份额的认定可以确定三个规则:
第一,在双方当事人都向同居关系中投入财产的,认定按份共有不存在困难。按照各自投入的财产份额确定即可。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有财产收入,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时候,认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虽然有困难,但是也可以按照一方提供收入,一方提供家政服务的价值量,确定按份共有的财产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上开始追逐自由婚姻,婚姻不和就会选择离婚,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不是不可以,但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配偶死亡。
婚姻关系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主体死亡时,这种关系自然不复存在。这里所说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二、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等相关法律知识。此外,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来源: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Tags: 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相关知识,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