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强,重庆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否则,可构成重婚。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 ,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恋爱很美好,分手很痛苦,但比分手更痛苦的就是还要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甚至还有债务,那么,同居期间债务的认定方式有哪些同居期间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下面请看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最高法院,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如: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因此,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非法同居财产应该特殊处理,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
为您介绍的同居期间债务的认定方式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同居期间的债务如果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那么,这个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否则,该借款则属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