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南京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法律明文规定,养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甚至在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还能多分遗产,因此不能以亲疏作为遗产分割的标准,养子女拥有一样的权利。
董大娘来信咨询:她与老伴和儿子一起长期生活,老伴去世后,留下了个人所有财产价值10万元,还有价值60万元的房产一套。对此,儿子在财产继承上提出了质疑。儿子认为,父母多年来一直和自己生活,而且平时生活起居都由自己照料,所以家中所有财产都应归自己所有。自己是父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而母亲将来还要和自己一起生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董大娘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求助市老龄办。
市老龄办答复:夫妻之间遗产的继承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凡是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董大娘对丈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董大娘儿子的认识是不对的,不能以和父母一起生活且履行了赡养义务为由,把所有财产都据为己有,他只能依法继承应得的部分遗产。像董大娘这种情况,当丈夫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时,应当将6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30万元分出归董大娘所有。余下的30万元和被继承人的l0万元个人财产共40万元作为遗产,由母子均分,各得20万元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遗产后,就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遗产。